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章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章(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章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章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