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伤残可能是轻伤或重伤,可以按照损害程度分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需要按照当事人的损害程度鉴定。
重伤二级的为: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轻伤一级的为: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二级的为: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一、九级伤残内固定骨折指哪些
九级伤残内固定骨折指哪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有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等情形会认定为九级伤残。
二、颈椎轻伤鉴定标准表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主要包括头皮撕裂、被钝器造成一定程度创伤,颅骨骨折,眼睑受伤、眼球受损、视力减退、鼻骨骨折或外表缺损,耳廓变形、鼓膜穿孔、牙齿脱落或断裂、口腔受损影响进食,下颌关节骨折,面部创口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2重伤二级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5.2.3轻伤一级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5.2.4轻伤二级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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