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触犯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谎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他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
(4)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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