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者存在的区别如下:
(1)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2)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而在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存在合同义务;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其他区别。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二、哪些情形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属行。(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展行义务展行完毕之前。(四)先展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属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展行能力。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二)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