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挪用公款600万又拒不退还,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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