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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2022-01-12 来源:爱go旅游网

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1.加强合同审核,重视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公司法务部应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对于合同约定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公司法务部要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交代清楚,告知其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2.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守索赔期限,做好索赔过程的证据留存“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索赔事件时, 承包人必须严格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例如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等),并做好送达签收的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尽量使用EMS寄送,并按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地址和联系人送达。3.全面考虑索赔费用,做好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阶段,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无论是否已经得到发包人确认,承包人都应当在编制结算报告时一并主张,一旦结算完成,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则很难得到认可。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以结算具有终局性为由不再支持承包人的索赔请求。风险提示: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材料繁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停工窝工、不可抗力等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时,若承包人不及时向发包人索赔,日后往往很难证明,因此一旦出现索赔事项,施工企业最好及时索赔。

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如何应对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2、法律途径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1、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2、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约定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或者认为其属于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主张诉讼时效说的认为,索赔期限届满则承包人丧失胜诉权;主张除斥期间说的认为,索赔期间届满则承包人不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也消灭。但是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均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索赔期限的约定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不是失权?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天数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企业如何区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作”?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规定的一种情形。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是在试用期内通知解除即可,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要对劳动者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并且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设计时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者选其一即可。若用人单位选择培训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送达给劳动者的工作标准,考核时应做好考核记录,让劳动者在考核结果上签字,以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若用人单位选择调岗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合理调岗,避免歧视性调岗。同时,对劳动者在新岗位上工作情况依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注意留存考核记录。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年报基本信息“公示”“不公示”应该怎么选?

企业有自主选择“从业人员、资产状况信息、对外担保信息“是否公示的权利。选择公示,相关数据将在年报公示系统中向全社会公开显示。选择不公示,包括企业自身的社会主体,在查询年度报告时,这部分将不显示企业填写的数据,而显示“企业选择不公示”。一般是年报年份的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该数据可以从《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中取得。系统可选项为开业、歇业、清算。歇业、清算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和筹备状态也不符。企业设立后,即时没有经营业绩,也作为开业状态。应该选“开业”。风险提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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