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的归属与谁提出离婚无关,应按以下情形确定:已登记结婚且同居者不需归还;未登记结婚且同居时间两年以上或生育子女者不需归还;同居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者不需归还;男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可请求归还;彩礼属附条件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但女方同意则可。彩礼的归属与谁提出离婚没有关系,彩礼的归属应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後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指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後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於共同生活的,离婚後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例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除此之外,彩礼因属於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也不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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