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集团总部和分公司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集团总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要由集团总部承担。
二者的财务关系主要如下:
一、集权的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
集权管理就是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利全部集中在集团的总部,其财务的核算也集中在集团总部,在集权管理的模式下,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这种模式下的分公司没有更多的话语权,所有的运营完全依赖集团总部。这种模式在管理上的优点是:容易管理,贯彻集团总部的经营方针比较彻底,易于把控,可以把分公司独自经营产生的不良的风险降低到最低,也可以规避因此而产生的各类的诉讼,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缺点是:分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差,容易失去市场机会;无权做任何决策,需要把想法和建议上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在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
1、 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
2、 分公司没有完备的独立的财务系统,只配备一名或者两名财务人员(比如,只配备一名出纳)他们只负责与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财与物的衔接
3、 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只是一个简单的款项的往来,类似于备用金的性质,各种费用的单据要如实返回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返回并审批后的单据的金额报销,并将这些单据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4、 集团总部将商品调拨给分公司,销售后,由分公司将商品的销售款项划转给集团总部。
5、 分公司的各项税金应该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与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分公司是一个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并以集团总部的名义办理有关事项。
6、 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要由集团总部决定委派或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聘用,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并经过财务管理中心培训后上岗。目的是要使分公司的各项财务业务与集团总部一样规范、一样标准。在这种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和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也是容易把控的。因为分公司经理的权利毕竟是有限的,加上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又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所以,分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受到来自分公司经理的影响较小,能够客观、准确、可靠、真实的反映分公司的经营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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