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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1-09-18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分析: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可以看到,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更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利益,在选择何种保证方式时,债权人应尽量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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