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可以重复开。但开票有误的情况下,可以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发票。根据法律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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