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一、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三、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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