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如果发现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