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断缴3个月(含)以内的,补足当期缴费后,中断期间即可恢复使用3个月的以上,补足后,12个月内享受50%待遇。不补的,从重新缴费开始24个月内享受50%待遇。
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医疗保险以前的缴费年限还是要累计计算的,不会清零。随用人单位参保,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本市医保待遇;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本市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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