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与购房者切身相关的是优先债权的范围问题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属于优先债权人范围,要高于施工单位,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的购房者是奔着投资去的,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就不列入优先债权人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清偿其所欠担保权人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买受人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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