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临床表现通常为:
(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
(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
(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
(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闭眼。
(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
(7)可以有吞咽动作。
(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2.极重度智能障碍智能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智能障碍可表现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痴呆。除先天性智能障碍之外,智能障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只有极重度智能障碍才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极重度智能障碍的患者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是类似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总之,昏迷是明确的,只是又增加了个迁延性,即出现长时间的意识障碍,至少数月或长达数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复的。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此类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样,和脑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样。病人在呼吸机的维持下可以神志清醒,但是无法工作,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四肢瘫是由于大脑的双侧损害及脑干的双侧损害引起的。所谓肌力是指患者在主动作时所呈现的肌收缩力。所谓肌力O级,是指毫无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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