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怎样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呢?
例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构成侵权。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对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以下案例给出了参考: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法庭当庭对该录音进行了播放。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总的来说,录音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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