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项目。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费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行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者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0、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兼营中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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