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职工死亡待遇
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2、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
3、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4、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1)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
(2)职工因病或非因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5、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发给的生活费标准:
(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即: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区)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乡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孤身一个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上述标准应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作相应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相等。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6、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备注:
1、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国家规定的供养时间为止。
2、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3、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对象,一般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4、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5、职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的死者生前工资即为本人工资。离、退休,退职职工以其计发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数来确定。
6、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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