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股东(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前,应到其到主管税务部门(被投资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按“区”对应)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地税局税源监控登记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缴纳印花税,并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进行划销。
2、不论是溢价转让还是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转让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自然人登记后即可办理申报业务)。办理股权转让的股东或经授权的代办人应报送(填制)以下资料报送到市南地税纳税大厅业务窗口:
1、《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2、《承诺书》(一式两份);
3、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前一期以及上年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股权转让协议(贴有印花税票的复印件);
5、转受让双方的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8、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
9、非股东本人到场的须提交委托协议书;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个人资料须本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将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税务机关随后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涉税审查,经审查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纳税人可按照“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到地税局办税大厅领取税务机关签章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二联、第三联)。股权转让人可凭《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三联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人在工商变更股权登记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自然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印花税应由转售让双方分别缴纳,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股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纳税义务时间为书立转让合同时。
2、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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