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资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安全。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家犯罪、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3、两种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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