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国家将林木按照实际经营者来确定所有者.当然,国有林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由于国有单位运营国有林木,自然就有权获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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