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0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
(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一、产品缺陷的含义该如何理解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产品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
二、产品缺陷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人身伤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种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产品责任法中的财产损害,应不论被损害的财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属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均应属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中国《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趋势看,应当是肯定的。在产品责任中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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