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中应注意的问题有,讨债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不是无关的人;讨债的方式应当是合法合理的,而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的方式讨债。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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