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同目的及性质:
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2)受国家干预程度:
劳务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国家干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动合同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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