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违建拆除房屋赔偿标准
建筑物未办理或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及建设方面的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本身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由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您解读违建房屋的赔偿相关问题。
相关案例
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71号:
当事人的房屋经过行政程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遭到政府机关强拆,造成房屋和室内物品损失。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强拆清单及现场照片,结合行政机关强拆时对屋内存放遗留物品未予妥善清理及保管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证据,对屋内物品损失酌定10万元,当事人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高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就损失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对于无法举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当事人已经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对于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应当客观、实际、公正的认定赔偿数额。对屋内物品损失酌定10万元,并无不当。
律师解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
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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