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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2020-07-17 来源:爱go旅游网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侵犯着作权罪

侵犯着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着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7、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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