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婚前买的房,加了女方名字以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一般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你们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会在各一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倾斜。
婚前买的房,如果婚后没有还贷的话,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男方的加名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视为赠与,因我国是物权公示主义,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加名后,赠与行为即告完成,没有特殊情况,男方无权撤销该赠与,女方因此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默认是一人一半。
如果婚前买房,婚后有共同还贷,那无论加不加名,都会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诉讼中,可能会依据对房屋的贡献不同而适当有一些倾斜,但加名后,一般也会默认为是一种赠与,在没有约定份额时,视作一人一半而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__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__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__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__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