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的诈骗嫌疑人可被通缉,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侦查刑事案件,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逮捕。第155条规定,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被通缉,公安机关可采取追捕措施。公安机关可在自己管辖地区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地区需报请上级机关发布。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认为要对犯罪嫌疑人通缉的,经批准后会发出通缉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拓展延伸
逃跑后的诈骗者:是否能逃脱法律制裁?
逃跑后的诈骗者很难逃脱法律制裁。虽然有些诈骗者可能会试图逃避追捕,但法律机构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来追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首先,警方会展开调查,收集证据,以便能够追溯诈骗者的行踪。其次,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使得逃亡变得更加困难,因为警方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合作,共同努力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此外,律师和检察官也会积极参与,确保诈骗者受到公正的审判。综上所述,逃跑后的诈骗者最终很难逃脱法律制裁,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和法律追究。
结语
逃跑后的诈骗者很难逃脱法律制裁。警方将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使逃亡更困难。律师和检察官积极参与,确保公正审判。综上所述,逃跑后的诈骗者难逃法律制裁,将面临严厉惩罚和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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