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既遂量刑标准及犯罪情节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的认定取决于非法收购物品的价值和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一、关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既遂量刑标准
1、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已被更换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拓展延伸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与刑期测算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与刑期测算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行规范和界定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和价值;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手段和手法的严重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在确定刑期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具体刑期测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威慑力。
结语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已经被更换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此罪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是根据物品的价值、非法获利以及其他严重情节来判断。在确定刑期时,还需考虑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威慑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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