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需分清从属关系;保险代理合同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主体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客体为保险代理行为。根据实际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有疑虑可咨询律师以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保险代理合同有可能劳动合同吗?
保险代理合同有可能是劳动合同,应当分清被雇佣者是否从属于雇佣者,若存在从属关系就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便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同也是一种协议,是指需要委托办理相关合法事务的委托人为给指定的受托人分配相关事务而签订的协议。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费用是委托人支付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互信为前提。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产品而非生产要素而存在。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它同样具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
(1)保险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2)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捐向。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险代理合同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不是某种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险代理行为。所谓保险代理行为即指保险代理人从事的有意识的代理活动。
有关保险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基于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条款来履行有关义务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结语
保险代理合同的性质是一个需要分清的问题。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则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否则为委托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作为一种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相关合法事务。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客体为保险代理行为,而合同的内容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条款履行义务。在处理保险代理合同时,确保合法认定并咨询律师意见,以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