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并不合法。儿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父亲并不需要进行承担,父子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法律上来说,没有代偿还的义务,但是有两种情况特殊,接受父亲的赠予,导致了父亲债务不能偿还,子女有义务在接受到的赠予范围内为父亲偿还债务。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父债子还的,除非出现上述的两种情况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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