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理赔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应退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受理资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期限内决定受理的书面受理条件是否受理。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两人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还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再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超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行类别进行鉴定的;
(2)发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不可避免的;
(6)原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发行鉴定结论的;
6、复查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鉴定资质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必须出示《司法鉴定人的执行证明书》,根据法律事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鉴定相关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第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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