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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