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审核上报和贷款办理这三大主要步骤。
第一步,提出申请
借款人携带收集好的相关材料,如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等等;
第二步,审核上报
借款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会同营房部门,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上报军区;
第三步,贷款办理
各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军区下达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与其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借款人凭《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购房地协作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
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正常缴交的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正常缴交的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军人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三个月以上欠缴记录。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且购(建)房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抵押或质押)。
(六)家庭成员(夫妇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符合军队及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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