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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

2021-03-21 来源:爱go旅游网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保管费用、要求寄存人提供相关资料、验收保管物、要求按时提货以及留置权;主要义务包括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物品、通知寄存人危险情况以及及时返还保管物。

法律分析

一.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可以要求寄存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有权验收保管物,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

有权要求寄存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寄存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

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结语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要求寄存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保管物并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要求寄存人按时提货,以及在寄存人未支付费用和报酬的情况下扣留保管物并限定支付时间的留置权。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物品,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亲自进行保管除非另有约定或特殊事由,按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物品,通知寄存人可能有失去的危险,以及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及时返还保管物。

以上是对保管人主要权利和义务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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