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相关医疗目录进行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赔偿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赔偿标准。
四、康复治疗费赔偿标准:康复治疗费赔偿标准按照工伤治疗费相关目录进行赔偿。
五、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按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赔偿。
六、停工留薪赔偿标准: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七、护理费赔偿标准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赔偿标准,由所在单位赔偿。
2、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赔偿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一、工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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