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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