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伤者自愿与肇事司机和解,接受550元赔偿金。双方还签了份和解协议,约定“今后再无纠纷”。然而在接下来的数次治疗中,伤者发现。事故所致伤害远比想象的严重,区区550元根本不够治疗。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进一步一索赔吗上海法院近期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7日,市民张先生骑自行车经过丹凤街大石桥路口,一辆助力车迎面将他连人带车撞倒。经诊断,张先生的伤情为腰及右膝软组织挫伤。助力车主孙某支付了医疗费,并掏出150元作为营养费补偿张先生。上海律师 12月7日,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不负责任。在交警大队的协调下,张先生自愿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孙某承担医疗费之外,一次性补偿张先生550元,并约定双方“今后再无纠纷”。鉴于之前已经给了150元营养费,孙某当日付了400元。 当日,张先生是右膝着地摔倒的,当时感觉伤势不重,就只做了外科检查。外科诊断报告显示,他的伤情是腰及右膝软组织挫伤。按理说,软组织挫伤并不是什么重伤,但奇怪的是,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他的腿伤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严重了。2006年12月,张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另一家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这才发现他的伤比想象中严重多了。他右股骨下端及胫骨上端都有拌伤,右膝关节伤得最重,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有损伤,前后交叉韧带也有损伤。从2006年年底开始,到2008年8月,张先生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多次冶疗,共花去医疗费2800余元。 因伤情加重,张先生多次联系助力车车主孙某,要求给付进一步的赔偿,但对方只认和解协议,坚决不愿再掏钱。今年1月份,张先生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他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800余元。庭审中孙某辩称,张先生已无索赔权利.因为在事故发生后,他俩已经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中还特意约定“今后再无纠纷”。“这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警部门可以作证。”他认为,张先生现在来要所谓的后续治疗费是违反协议的 法院认为 张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再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在第一次检查中,他被诊断为腰及右膝软组织挫伤,和解协议是基于这一诊断做出的。后来,张先生的伤情发生重大变化,其对这一变化无法提前预知,这说明他对之前的病情存在重大误解,由此可见,当初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基于对伤者伤情的错误认识,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张先生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过审核法院发现,其2800元医疗费中,760余元有医嘱佐证,应当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张先生在后续治疗中的各项损失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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