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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几种情形

2023-03-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几种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包括利用股东会决议免除他人债务、利用职务身份侵吞公司财产、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以及利用知情权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等。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股权资本是否显著不足、涉及公司是否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人格高度混同等因素。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以下是几种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公司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免除他人债务,导致公司财产权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

2. 公司股东利用其职务身份等优势地位侵吞公司财产,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

3. 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种行为也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范畴。

4.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后,窃取了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损害,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

5. 公司股东利用多个关联主体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人格混同,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滥用股东权利。

二、股东滥用权利行为怎么认定

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如下: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1)是人格混同,即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2)是财产混合,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三、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滥用行为认定是公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指的是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股东滥用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股东赔偿、公司撤销等。

在股东滥用行为认定中,公司需要证明股东的滥用行为,同时证明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的滥用行为,那么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股东的滥用行为,那么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股东滥用行为认定是公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对于股东滥用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股东赔偿、公司撤销等。

结语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包括利用股东会决议免除他人债务、利用职务身份侵吞公司财产、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需要考虑股权资本是否显著不足、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因素。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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