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细则,共分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经过2012年、2013年和2016年三次修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改革: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重要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改革: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重要变革》是针对我国税收征管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2023年,税务改革将引入一系列重要变革,包括税收征收方式的优化、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税务行政服务的便利化等方面。此次改革将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能性,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和服务,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这一重要变革,我们有望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推动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细则。该细则于2002年9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随后,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和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的修正,以及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修改,细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的税务改革将引入重要变革,以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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