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法院调解一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分为三个步骤: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的结束。调解开始时,审判人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做好准备工作。调解进行时,审判人员听取双方陈述,明确责任,并引导协商。调解结束时,根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决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判,不可久拖不决。
法律分析
离婚案法院调解几次?一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在离婚案中只进行了一次。调解程序分为三个步骤: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以及调解的结束。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引导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其记录并进行审查。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并及时作出裁判。久调不决是不合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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