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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否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2023-11-30 来源:爱go旅游网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已故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探望权,即与孩子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父母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的法定权利,基于血缘关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行使探望权需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法律分析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是可以行使探望权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结语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于已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权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子女见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父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有助于继续教育子女和促进情感交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子女身心健康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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