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受托、委托双方应事先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明确规定经营商品、代理范围、商品交接、储存运输、费用负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货款结算以及双方有关职责等。
2.受托企业经办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进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
3.受托企业按进出口销货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经办代理进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进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的税务局开立代理进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代理进出口协议副本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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