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收购历来就是一个活跃及引人注目的市场,2018年,在金融“去杠杆”的形势之下,A股持续低迷,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愈发活跃。上市公司因其特具的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广告效应、价值发现功能,本身即为稀缺资源,也即所谓的“壳”资源。从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看,除一般公司并购的目的外,考虑“壳”资源的价值,一种目的为收购上市公司“壳”及其业务,亦不排除注入新的业务;一种目的为仅收购上市公司的“壳”而剥离其原有业务,必然注入新的业务。本文从上市公司控制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路径、借壳上市、信息披露、反垄断审查、涉及国资的收购、涉及外资的收购几个问题点,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对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予以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
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控制权指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行为的权力[1]。上市公司收购即通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是否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布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无具体标准。但一般来说,该投资者或其控制的主体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至少超过20%。
[1]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二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路径
收购上市公司的路径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收购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相对控股股东。间接收购的收购标的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是通过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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