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诉讼中一样,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
72、73条。《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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