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本流程如下: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拍卖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核镇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行氏世、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档肢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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