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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超过一年后如何处理

2020-08-23 来源:爱go旅游网

合同解除权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否则合同仍有效,违约方需履行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若无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未催告时,解除权一年内行使,否则消灭。对于合同重大误解,包括误解合同性质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特定合同中也属重大误解。

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就需要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在时效内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即消灭,在合同未被撤销以前,自然仍为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商品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导致买受人依约或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后,在出卖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而且这一年还是除斥期间,当事人自己完全没有能力中止、中断、延长该期间。

构成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

1、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需履行合同。在时效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合同未被撤销前仍有效,应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出卖人或买受人迟延交付或支付购房款,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支持,除非另有约定。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在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根据该规定,商品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期限为一年,且无能力中止、中断、延长期限。构成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类型和当事人关系来判断重大误解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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