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载定罪应该由基本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也就是说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首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回避。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见五类认识误区
(一)认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观点是被执行人最普遍的心态。被执行人多数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众多债务中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本罪。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除了侵害司法权威之外,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合法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债权虽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不容侵犯。
(二)认为内部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共同债务其他债务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认为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没有履行能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对于何为“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确。对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实践中存在争议,也是大多数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于都法院认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应当看被执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并不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四)认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被执行人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向派出所报案吗?
拒不执行判定裁定不需要直接向派出所报案,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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