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监外执行的规定如下:
1、如果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护外部医疗,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提交书面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临时执行决定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和原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以书面意见应当在一个月内送交批准临时执行的机关。批准临时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改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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