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区别》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务人员未履行明确告知和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于性质、程度、鉴定机构和后果。医疗损害范围广泛,只要医方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即构成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不仅需要赔偿,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医疗损害仅需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
1、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以下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方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来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生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生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结语
医疗损害责任涵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明确告知和取得同意义务,导致患者受损的情况,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与此不同,医疗事故是行政范畴,而医疗损害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完成,医疗损害鉴定则由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医疗事故不仅需要赔偿,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医疗损害仅需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的范围较广,只要医方存在过失并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即构成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责任则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成立。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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